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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历史】赵咏秋:加入WTO前后的应对改革潮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本站   

加入WTO前后的应对改革潮

赵咏秋

山雨欲来风满楼。这是对加入世贸组织(简称入世,或加入WTO)前的中国极恰当的写照。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历时15年5个月的入世谈判终于尘埃落定。由于还有5年的缓冲期,入世前的各种预测、讨论并未终止,“狼来了”的呼声更强烈。

如何应对WTO的挑战?如何与“狼”共舞?面临即将到来的强大冲击力,各行各业都在讨论对策,热闹非凡。在各式各样的新观点中,“与狼共舞必先为狼”、“我们也做狼”和“与狼共生共赢”等几个观点显得最亮最有鼓动性,引领着时代潮流。

冶钢钢研所的学术会堂打破了往日的沉寂,隔三差五举行着全员参加的WTO知识讲座。每一位职工都手拿笔记本,认真听讲,作好学习记录,之后还要考试。

全国都在学习WTO,做着入世前的各项准备。

“WTO有哪五项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同事们中午吃饭时也在互相提问。我因此学习了一些WTO的基本知识。我知道了WTO是主张经济全球一体化,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具体表现。参加WTO是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渠道之一。加入WTO就是引进竞争,引进压力等等。

“WTO冲击的直接对象是企业,我们要尽快改革各项制度机制,迎接WTO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这是讲堂上下说得最多的话。我们企业人当时的理解,似乎WTO的压力整个压向企业界。

“企业不是在WTO中获得新生,就是在WTO中灭亡。”幻想着这只尚未谋面的“狼”,不知凶恶如何,大家心情好紧张。

“不换思想就换人”!这是国企到处流行着的口号,也是各级政府对国企干部的要求。为了顺应WTO规则,在政府的引导下,国企改革加快了步伐,民营企业的诞生速度进入了巅峰时期。

入世这一年,我恰好调入政府部门工作。我又继续参加了一些政府机关组织的专题学习和考试,学习中我又接受了一个新的观点:“WTO是关于政府贸易管理活动的规则”。

原来,WTO的规范主要是关于政府怎样管理贸易的,而不是讲贸易商之间应当怎样进行贸易活动和怎样进行交易。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起争议的只能是政府,被提起争议的也是政府,原告、被告都是政府,而不是贸易商。

评论家说:“WTO的使命是逐步减少、消除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推进贸易的自由化。谁有权设置贸易壁垒?谁能够实行贸易歧视?只有政府。法律义务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因此政府必须首先要做好法律上的准备。”

仁人志士在不断大声疾呼:“政府首当其冲”,“政府要率先改革”!

“政府率先改革,从哪里改起呢?”“政府应该做好哪些法律准备呢?”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也涉及政务建设问题。到政府机关后,作为一名新兵,我有太多需要重新学习、重新认识的地方。工作之余,我与政府部门的新同事们、领导们讨论着这些问题。大家感到要改革的事太多,一时不知哪里是突破口,如何落到实处。在后来的工作中,专家们提出的“政府首当其冲”的一系列问题直接反映到我分管的工作中来,引发我的进一步研究思考。

第一个问题是行政审批问题。

2001年底至2002年初,市政府政研室和市纠风办分别召开了企业代表座谈会,一些企业代表对行政审批行为提出了尖锐批评。某国有企业老总说:“有些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擅自提高审批门槛,自立审批项目,人为增加审批环节,故意拖延时间,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搞‘吃拿卡要’,审批行为不规范,造成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

“审批过程只要给点好处,审批时间是可以大大缩短的,审批也就容易通过。”有人补充。

某房地产公司老总激愤地说:“政府的职能应该是服务,可现在什么事情都由政府管,政府成了一个保姆。我们政府的机构多,审批部门多,审批程序复杂,审批得你头痛,审批得你死去活来,审批得你想走。去办一个事,连部门的门卫都求到了。如果某个领导出差或生病了,一个月两个月你都得等,有怨言只能往肚里吞。你说得他不高兴,他马上卡你,卡得你非请他的客,送他的礼。”

我关注到,这个情况在全国具有普遍性。据报道,某市的一次调查中发现,某企业一个房地产项目经历了7个审批阶段,101个审批环节,盖了81枚章,历时20个月。

这些情况尤其让外资企业老板很不理解。他们认为,中国政府要从人治走向法治,加入WTO就是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来办事,由法律说了算。

大家都明白,这是要改变当下的大政府、管理型政府、无限政府、权力政府的惯性弊端。

我重新阅读解析国家的各项决策,留意专家的评论。

“要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要从严治政,依法治国”,这是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的。这几年,全国人大会议的会场上也充满了WTO的气息。现在回想起来,总理提出的这些让人耳目一新的决策,不仅是人民群众的需要,也正是适应WTO规则的需要。

专家们说:“政府行为要接受司法审查”,“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模式”,“要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专家们认为,行政管制太多,行政效率太低,这种投资环境及管理模式与国际惯例是不一致的。例如,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包括投资经营行为政府都要审批,这种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成为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个最基本的障碍,加入WTO要求中国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否则无法与国际接轨。

因此,行政审批改革应当是政府应对WTO的首要措施。这成为大家的共识。

中央在行动:1996年国家即开始研究制订行政许可法,要尽量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中国共产党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均作出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001年10月18日,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大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党政领导在不断教育动员,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要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法制政府新理念。

迎接WTO,国家在努力着。地方各级领导在努力着。但是,基层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远没有表现出企业职工那样的危机感。似乎WTO只是纸上谈兵,改革离我们还遥远,仍然轻松自如,按部就班的工作着。

在市纪委监察局工作的日子里,不断灌入我耳中的,还有投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不规范,以权谋私问题。

个体工商户代表提出:“行政收费行为不透明。群众不了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给正规票据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家大型水泥企业代表说:“有的部门工作人员手拿红头文件到企业收费,也不知是有效文件还是失效文件,我们没有办法只好交钱。”

一位中外合资企业工作的中方管理人员说:“政府对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执法太多,送走一拨又来一拨,应接不暇。外国人不习惯政府工作人员经常到企业布置任务和收费。他们很反感。我们中方人员为了维护本国的声誉,经常要对外方做解释,处于两难的境地。”

一位包子店的老板提起部门收费满脸忧愁:“我是做小本生意的,每个部门收的费抵得上我做一卡车的包子,收得人心疼。办证的交了钱并不办证,培训的交了钱也不培训,收费标准还可高可低,说话态度恶劣,样子难看,好像我们都是犯了错误的人,我的精神上受到打击。”

说起罚款,包子店老板也是满腹苦衷:“一些政府部门的人常常是上午来到店里下个通知,或是给个条子,让我们下午到某部门的办公室去,你就得赶快去,他们不讲理,开口就讲罚款数额,开业仅7—8个月的时间里,各种罚款加上跑罚款部门的路费我就花了5000多元,而且往往只罚款不纠章。这生意怎么维持啊。”

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信息和媒体报道看来,这些行政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在全国同样具有普遍性。

某市调查反映,物价部门批准办理卫生许可证只能收取体检费共70元(60元/人、工本费10元/人)。而某企业办证时实际上却加收了审点费150元、检测费280元、化验费288元,采样费8元,健康培训费20元,共1216元。收费后,并没有实施相应的服务。

央视《焦点访谈》也披露了有关汽车年检时的“猫腻”。暗访的是天津一部门,不论汽车有关指标是否合格,均在检验结果中出示为“不合格”,而只要你在交齐有关费用,又不论你是否愿意调试修理以达到合格要求,都盖上“合格”大印予以放行!

社会上流传着一种顺口溜:政府部门“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这不仅是管理型政府观念,而且还增加了浓厚的腐败的色彩。

毫无疑问,这些行为也是违背WTO原则的。WTO讲究“公开、公平、公正”,连贸易壁垒、地方保护都不允许,怎么能容忍吃拿卡要?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WTO成员国身上,则可能直接由我国的中央政府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这些“惰政”行为也破坏了社会风气,纵容了违法行为,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引起一些社会稳定问题,如有些群众的不配合,或暴力抗法。

中央是什么态度?我翻阅了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每年都在安排部署重点整治这些问题,坚持将“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一起列为反腐败三大格局,在反腐败斗争中所占分量很重。2001年起中纪委又提出反腐败从“重在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厦门走私案开始,一大批领导干部受到处理,在社会上引起强烈震撼,也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反腐败的决心。

各地方党委、政府也不断研究出台各种改革办法和制约机制,各级纠风办采取高压态势,鼓励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错必纠。

2002年开春,中共黄石市委针对政府部门存在的问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学查改”活动,由市纠风办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意见80多条,逐条开展调查,督办整改,直至反映人满意为止。共查处和辞退各种违规工作人员58人,纪律处分6人,全市通报批评6起。

这一年,还结合纠风办对部门开展的行风评议进行作风整顿。组织召开座谈会80多次,征求意见及建议120多条,查处违纪案件(问题)30多件,受纪律处分4人。

黄石市还不断推出管理机制的改革:建立行政超市,实行阳光审批;发放各种明白卡、宣传册,建立公开透明的执收执法工作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截断权力与利益的联系;相对集中执法,减少对企业和市民的干扰等等,尤其抓住教育和监督不放松。

2002年底,学查改结束,我们又到群众中进行调研。群众反映,今年这次“学查改”动了真格,狠刹了不正之风的势头。但是不正之风并没有完全根治,某些人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有的行为更加隐蔽,有的在变换着方式。各种反腐败新机制的推行也存在阻力。

有几位群众代表说的话让我印象深刻:

“群众担心治理工作‘一阵风’,担心风刮过了有人‘秋后算账’,变本加厉的整人。所以有些群众还不敢大胆的提意见。盼望变人治为法治,建立长效制约机制,不因领导放松关注而出现反弹”。

“纪律约束好像是可紧可松的事情,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希望增强纪律约束的刚性。”

如何建立长效机制?如何增强约束的刚性?那些时走到哪里都会有人谈论这事。许多人都在思考。

不少群众认为:计划经济年代的国家工作人员作风多优良,像战争年代一样,与人民群众保持着血肉联系。进入市场经济后,由于各种利益的诱惑,造成了公务员腐败和官僚作风的逐步产生,行政许可恣意膨胀,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有识之士说:这是前进中的问题,不能因此而否认市场经济。

针对公务员的这些变化,各地组织人事部门不断改进着对公务员的考核评议方法,职工的民主测评就是近年的创新做法,对公务员的行为制约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操作中又露出一些不足:全国都在探索,各地方法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机制和标准,而且仅依靠本单位职工互相测评,缺乏人民群众的参与,会出现人际关系打分,容易流于形式,难以考评出真实的成绩。

在与社会各界人士的交谈中,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律制约的观点。公务员个人行为仅靠纪律约束是不行的,必须依法办事,个人行为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制约。

我认为这个观点不错。为此,我在书柜里反复查找关于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最终只找出了一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是目前仅有的针对公务员的约束文件。这个文件是1993年4月24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我已经反复阅读过。

这次我对《条例》进行了仔细的研究。我发现,《条例》没有规定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和程序的行为要求,是否规范执行工作职责和程序没有严格的检查和考核。没有规定统一的、科学的考评办法,没有规定人事激励制度,《条例》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尤其不能适应WTO规则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条例》仅是行政纪律规定,对公务员纪律惩戒规定很原则,没有具体的行政处分依据,因此,在执行中可紧可松,显得软弱无力。

为了加强约束,也有的地级市自行出台过一些纪律处分办法,但某些被处理者不服处理,反而对组织提出质疑:“你们依据什么处理我?你们没有立法权,你们的处理办法不合法。”

有一个感觉十分明显:由于与政务相关的法制建设的滞后,面对经济全球一体化的竞争压力,在企业力争“为狼”“与狼共生共赢”之时,使国内企业界焦虑不安和充满怨气。公务员行为如不尽快与国际接轨,就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

我认识到,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必须尽快出台,而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必须尽快出台。如果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不规范,政府行为照样不能接受司法审查。

我想,首先要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配套实施。因为法律才具有强制性、禁止性,才能加大对公务员个人行为的制约。这是政府应对WTO的当务之急,也是国内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2003年春节,照例是我起草议案的黄金时节。经过几天的奋斗,我起草了《关于尽快制定公务员法的议案》,在2003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31位代表为我的议案附议签名。从这一年开始,我的关注重点从企业移向了政府。

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议案

目前我国制约政府公务员行为的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法律还是空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务员条例》的内容存在许多欠缺,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公务员的新要求,而法律的缺位更是导致制约不力。存在的问题如下:

1.由于《条例》仅属纪律范畴,而纪律的处罚轻微,且《条例》规定的量纪范围宽,伸缩性大,难以有效制约公务员行为。

2.《条例》没有规定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和程序的行为要求,工作职责、程序是否到位没有检查考核的制约。造成了行政行为的随意性。

3.《条例》没有规定统一的、科学的考评办法,各地、各单位操作不一。目前公务员的工作考评主要靠同事之间民主测评,一是没有明确的考评内容,仅凭印象或人际关系打分,容易流于形式,或失真。造成关系好即优秀的考评结果。不能区别良莠,抑恶扬善。二是没有人民群众测评意见,导致公务员对人民负责的意识薄弱,行政不作为或效率低下。

4.《条例》没有规定人事激励制度。能进不能出的铁饭碗制约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尤其中年以上提拔无望的人更容易消极腐败。

5.因法律缺位,《公务员条例》作为纪律要求缺乏威慑力,对公务员的行为约束主要依赖人的觉悟、学习、号召和领导带头作用。因缺乏严厉的制裁机制,导致高层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身体力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在人民群众中获得高度赞誉,而基层公务员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时有发生,政策难以落实,政令难以畅通。

中国加入WTO以后,为了适应国际规则,也为了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用法律规范政府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已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因此,我们提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律的制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1.将《公务员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修改用人制度:补充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文化素质,新人招考制度、淘汰制度。

3.增加考评内容和办法:

(1)明确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规定公务员的年工作任务、质量要求、进度安排由上一级对口部门(机关)详细规定,统一下达,适当增加本地区特殊工作任务。全部采用文本形式存档作为考评依据。增加工作任务、质量、效率要求的刚性和考评的可操作性。

(2)规定对公务员进行考评的专门机构是人事部门和组织部。上级对口部门(机关)派人每季进行详细的工作职责和程序检查,考评专门机构每年派人进行工作考评和廉政考评。

(3)规定工作考评的内容是公务员完成任务情况、工作质量、工作程序、工作效率(进度),被服务对象投诉率。规定廉政考评的内容是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贪污受贿等情况。工作考评方式是详细查阅档案记录〔包括上级对口部门(机关)的工作检查记录〕。廉政考评方式沿用目前的民主测评方式,增加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投诉查处档案出具廉政鉴定。

(4)对地区和部门主要领导的工作考评要增加民主测评程序,参加工作测评和廉政测评的人员范围除本部门(机关)全体公务员外,扩大到工作服务对象、随机抽取的并达到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档案记录考评和民主测评各占50%权重。

4.增加和详细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和程序、政令不通、以权谋私行为的行政和法律制裁办法。

这一年的全国两会,公务员的行为制约问题受到许多代表的关注,有桂中岳、王维忠、赵林中、李晓方、陈夷茁和我等6位代表分别领衔提交了涉及公务员法制定的议案。我是其中之一。我们的议案得到了大会的重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建议,将公务员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加快了立法的步伐。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亮点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是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外,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工本费”将成为历史。

三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核心是界定政府的行政权限,打造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有限政府。这部法律为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吹响了进军的号角,政府官员的行政权力将依法规范和约束,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将严格依法设立。

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国务院开展了三次大规模行政审批项目精简和清理。各地方自己制定的收费项目也在成百上千的精简。而且精简工作根据发展的需要在继续着。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我国的依法行政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必将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极大地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的提高。

当然,改革的阻力是不小的。毕竟改革是在剥夺政府部门用以生钱的权力。但是,改革也使政府部门明白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改革影响了大家的原有观念。

被社会普遍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并正式颁布,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素质保障制度、激励制度、监控制度、权利保障制度等。这部法律的实施无疑将推动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现代化,有助于建设廉洁、高效、善于治国理政的公务员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着重在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第一个方面,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也就是公务员有九项基本义务。

第二个方面,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在法律当中规定了十六项纪律。如果违反纪律,要给予处分,规定了六种处分形式,处分期间对他享受一些晋升、工资待遇方面有限制。

第三个方面,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通常老百姓说的,我们对公务员要进行问责制,因为领导成员的权利、职责涉及社会管理、公共利益,所以如果失职,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就要引咎辞职。如果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自己不辞职,还可以撤职。

第四个方面,就是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过去是自愿辞职,再有就是给予处分、开除。但也有这样的公务员,平时不努力工作,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给处分又够不上,但占的位置又不干活,耽误了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就可以辞退。

公务员法的新亮点主要有:

——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不局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公务员范围,其中包括司法机关、党政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引入了竞争机制,吸收了十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这些新的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还有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等,都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里面,在这几个方面都有比较重大的完善。

——完善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里面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

——建立了职位聘用制。《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一章,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而且规定聘任要按合同进行管理,这是过去暂行条例所没有的。这意味着公务员的铁饭碗将被打破。

——建立了惩戒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列出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16种不得有的违纪行为,并且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处分种类。

此外,法律规定公务员还可以对上级的错误决定说“不”,公务员工资实行定期调查制,法官、检察官要单独公选等。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正式实行。这部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配套的子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提出的16种违纪行为和6种处分种类如何进行认定、如何量纪惩戒、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等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今后惩戒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处分依据。

公务员管理从此纳入了法制轨道,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历史上一个划时代阶段的到来。数以百万计的公务员,对这部直接管理自己的法律进行了学习考试,广大民众对此投入了不同寻常的关注。

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公务员行为规范光靠这两部法律的出台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更多的相关配套的子法进行支撑,包括公务员考核体系,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岗位聘任办法等。还有赖于政府行政管理体系深层次改革的突破性进展。

从中国政府信息网获知,2005年,继4月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之后,中国改革高层论坛7月在北京举行。2005年是“改革年”,更是“十一五”时期改革的启动年、突破年,高扬“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体制创新”的旗帜,指明了“十一五”期间改革的方向与重点。分析人士指出,这些改革,将使政府真正成为优质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良好经济社会环境的创造者、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

自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之后,有关部门已开始加紧制定政府绩效及干部考评的新标准,据传,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信访绩效等将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2004年,人事部课题组推出了一套包括33项新指标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2005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在10个省市启动了绿色GDP核算试点,而中组部也正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在政绩考核中引入绿色GDP内容。可以预见,新的政府绩效及干部考评体系出台后,将有力推动各级政府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能。

为了适应WTO的要求,在胡锦涛总书记的亲自关注下,2005年3月,直属中央的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相继开学,开启了规模化干部教育新时代。2006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由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研究2006年—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和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本领。

各级地方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已经加大了力度,广大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观念不断增强,行政行为不断规范。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的5年过渡期宣告结束。WTO真的来临了。5年来,黄石市的干部群众与全国一样,都已经逐步熟悉了WTO的要求,思想观念进入到了一个比较现代的层次。企业与个人的竞争能力加强,中国与国际市场联系更紧密,行政审批程序得到简化,政府的服务意识得到建立,但是,我们国家整体的法制准备工作并没有完全做好。公务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公务员的公开招考制度就是一项重要改革。黄石与全国一样一直在加快改进中。

作者简介

祖籍湖北大悟,1953年出生于湖北蒲圻。1982年起,先后任大冶钢厂钢研所试验研究部副部长、工艺室主任、老产品质量研究室主任、冶钢钢研所主任工程师,冶钢集团公司科技部部长、钢研所所长、董事会专家委员会主任。1998年起,先后当选为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湖北省人大代表。1993年3月加入民盟。2001年任黄石市监察局副局长。2006年任民盟黄石市委会主委。2008年2月当选为黄石市十一届政协副主席。